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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孝友律师 杜孝友律师自198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三十年以来,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娴熟的诉讼技巧。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债权债务、工程房产、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人正派,作风严谨,责任心强,具...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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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为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成渝高速公路10.20交通肇事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一、本案的案发过程中,二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同时被告人廖某实际也是一个受害人。

在换胎之前,该车驾驶员文XX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交通事故案卷14页事故图片、46页文某于2009年10月23日10时的询问笔录:“用红色茶瓶当成标志摆在车后方50米的线上”第50页2009年11月4日10时20分的询问笔录第二行问:“你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事故应做些什么?答:应急灯摆放标志我是用一个红水瓶当的标志放在车辆后方,车上有标志,放在座垫后面,但是由于事情急没有拿出来”。第50页第7行问:“你和货XX站在车辆什么位置?答:我在左前轮的左侧,身体占据了一部份行车道,贺红兰在我对面,在左前轮后面位置。”

另一方面,被告人驾驶云AUL***号小车正在行驶过程中,因同向行驶的另一川Q小车未记清车号(交通事故卷36页廖XX询问笔录倒4行至末行:“川Q车辆从超车道变道撞上我的左前保险杠。52页廖某陈述一辆川QXXX车辆从超车道变行车道就撞上我的前保险杠左角。”,在超车道向正常行车道变道过程中,将正常行驶的由被告人驾驶的AUL***号小车擦挂导致撞向正在行车道紧固货车轮胎的受害人。从本案发生的事实上也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廖XX事实上也是一个受害人。

被告人廖XX发生事故后,自投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事实(交通事故卷第37页:打122向高管报警…。118页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李某、虞某的证明第3行:“驾驶员在向我招手,我们停车询问他说在渝荣过来路上一小车挂了,他的车撞到路上修车的人…。”刑事证据卷3页第二行问:“交通事故发生后,你在干什么?答:事故发生后,我在准备用电话报警,这时有一交通行政高速支队巡逻车路过我就招手示意停车,停车后我就告诉执法人员这里发生了交通事故。”重庆公安交通分局到案说明第6行:“电话通知接受讯问,廖某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对其交通肇事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上述材料说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page]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因而对其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而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孝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积极支付了被害人的费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廖XX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二个受害人在本案中的具有重大过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案发事实、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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